法律分析:欠条收回,对方不需要写收条。欠条的收回,就意味着双方的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能在写收条啦。但是要注意:根据一般经济往来的习惯,欠条收回后一定要当面予以消毁,以防万一。
欠条和收条性质是不一样的,不能互相替代。欠条是一种债权凭证,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所以打欠条时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而收条是一种履行义务后的凭证,收条并非债的必然凭证。总体来说欠条是主合同,收条是从合同。但是主合同替代不来从合同的作用,虽然欠条收回,债权人手中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是有转账凭证依旧可以提起诉讼。而此时收条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欠条收回要妥善保管,因为回收的欠条是接触债务关系的直接凭证。但是要求对方写收条是当事人的权力,以防万一还是建议写的好。收条”是收到别人钱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有效。对于还钱要不要对方写收条这个问题尤其是在没有收回借条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已经还款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