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及时合并基金账户。各地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保费集中收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设立两至三个月的集中缴费期,集中力量组织宣传和咨询活动,统一开展保费收缴工作。省级社保机构应指导所辖地区集中组织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引导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员提高缴费档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三)细化参保资源管理。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依托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工作平台,自下而上定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基础数据,主要包括16周岁以下城镇和农村居民人数,16周岁至59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人数、农村居民人数(包括进城务工人数)以及其中包含的在校学生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现役军人数等,指导基层工作平台建立规范的参保统计台账,加强参保资源动态管理与情况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扩面工作。
(四)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各级社保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账、记账、实账管理、信息查询等内容作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加强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及财务基础管理,做好业务与财务、社保机构与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工作,定期开展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解决个人账户记账不规范、对账不及时、实账管理不落实、财务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增强政策公信力。
(五)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各地要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建立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处理机制和跨地区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加强不同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省级社保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指导,既要做好跨省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工作,也要做好省本级的数据清理和比对查询,认真组织所辖地区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和处理等工作。对高龄、重病、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要提供上门核查服务。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与内控、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一)及时合并基金账户。各地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保费集中收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设立两至三个月的集中缴费期,集中力量组织宣传和咨询活动,统一开展保费收缴工作。省级社保机构应指导所辖地区集中组织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引导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员提高缴费档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三)细化参保资源管理。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依托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工作平台,自下而上定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基础数据,主要包括16周岁以下城镇和农村居民人数,16周岁至59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人数、农村居民人数(包括进城务工人数)以及其中包含的在校学生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现役军人数等,指导基层工作平台建立规范的参保统计台账,加强参保资源动态管理与情况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扩面工作。
(四)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各级社保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账、记账、实账管理、信息查询等内容作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加强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及财务基础管理,做好业务与财务、社保机构与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工作,定期开展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解决个人账户记账不规范、对账不及时、实账管理不落实、财务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增强政策公信力。
(五)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各地要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建立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处理机制和跨地区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加强不同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省级社保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指导,既要做好跨省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工作,也要做好省本级的数据清理和比对查询,认真组织所辖地区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和处理等工作。对高龄、重病、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要提供上门核查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应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各地要在现有社保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经办资源、适时调整补充人员、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工作职责等措施,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努力实现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领取和权益查询等手续的就近办理。要切实做好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要加强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四、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要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抓住二期建设有利时机,将新农保与城居保信息系统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办理各项经办手续。要本着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保机构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手段等方面的需求,及时进行系统调整和优化。要尽快实现业务与财务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以及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数据实时交换,逐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并与民政、公安、残联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要将网络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至行政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切实提高经办信息化水平。
五、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汇总上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和基金月报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报表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社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向我部社保中心报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保机构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省级社保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社保机构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能,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调度和检查考核,对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