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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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

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入户抢劫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

(7)持枪抢劫的。

(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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