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确保春运期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坚决遏制客运车辆由于速度过快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之规定,从1月9日起至2月16日对大型客运车辆通行省内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客运车辆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值调整为80公里每小时,通行省内所有高速公路的最高速度都不能超过80公里每小时。 2、原有高速公路部分路段限速值低于80公里每小时的,客运车辆最高限速值在原规定值的基础上再下调10公里每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