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应当纳税。对于从事多种收入来源或个人所得来自多个单位的纳税人,需要进行分类所得并进行汇算清缴。具体而言,纳税人需要在每年度税前进行分类计算,并预交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需要进行分类汇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汇算清缴的具体计算方法与税率等方面的政策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予以调整,并通常由税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分类所得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扣除在该年度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所得,由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