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一、在没有履行完毕的时候申请解除。
1、提供有效的担保。
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完毕,但是他找到了可靠有效的担保人,经过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在约定的时间内仍不能履行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
被执行人此时还没有完成履行义务,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3、向法院提出申请。
此时仍然处于限制消费期间,自己需要写一个解除限高令的申请,连同执行人的谅解和同意的文书,一并交给法院法官,经过审核通过之后,也是可以解除限高令的。
二、被执行履行完后,申请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义务之后,法院执行程序已经完毕,这个时候还没有解除的原因在于你没有申请。
所以,还得向法院提出解除限高令的申请,法院作出解除决定之后,会通知相关协助执行的单位,通过公告的方式解除限高令。
三、其他情况的申请。
限高令针对的是个人非生产经营性的高消费,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购买高档设备的,则不受限高令的限制。
但是也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购买的产品和用途。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