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章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C、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D、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A、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B、申请保全举措;
C、申请支付令;
D、申请公示催告;
E、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F、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第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章,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章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B、申请保全举措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举措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C、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章标准代为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章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