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制定,形成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暂行办法》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征收与补偿办法》青苗补偿标准,改为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