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诈骗罪的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危害

律师回答
摘要:网络诈骗的主要特点:不接触受害人,作案方式信息化,作案目标广泛。这种犯罪方式危害巨大,受害人可能失去全部家产。日常生活中要小心,接到涉及钱的电话要谨慎。
如今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种:
1.作案过程中不接触
犯罪人员通过通信工具和受害人进行联系,并不是通过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受害人也只是知道犯罪人员的电话,银行账号等,其他的信息受害的人并不知道。
2.作案方式信息化
犯罪分子借助计算机,电话等,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使用任意显号软件,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大批量的群发短信和群拨电话,诱导受害人向指定的账户转汇资金,然后通过网银等方式在极短时间内转移资金,最后再利用ATM多处分散提取现金。
3.作案目标广泛
犯罪人员往往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不断地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受害人包括了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受害的面积非常广泛。
这种犯罪方式是特别的危害巨大的,因为动不动受害人被骗的有可能就是全部家产,所以,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小心为妙,只要接到电话是关于钱的,都要多长一个心眼。
延伸阅读
虚假信息诈骗罪:揭示其特点与应对措施
虚假信息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特点在于利用虚假信息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这种罪行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首先,虚假信息诈骗罪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基础,使人们难以辨别真伪,导致经济交易的不稳定。其次,虚假信息诈骗罪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财务损失,破坏了经济秩序。此外,虚假信息诈骗罪还损害了受害者的声誉和人身安全,给他们带来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虚假信息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结语: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其特点多种多样:作案无接触,仅通过通信工具联系受害人;作案方式信息化,利用技术手段大规模诱导转账并快速转移资金;作案目标广泛,波及各个社会阶层。这种犯罪手法极具危害性,一旦上当受骗,家产可能尽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务必保持警惕,对涉及金钱的电话要多加小心。虚假信息诈骗罪更是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破坏信任基础、造成经济损失、伤害个人安全和声誉。为此,应加强监管打击、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并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社会的公平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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