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由是否协商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1、法院具体分割财产时,会充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但如果是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若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是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