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120米。
二、农村范围内,所在村组的常住人口在3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
三、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和6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除了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外,在审批时还要提供固定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中、小学校进出口周围50米内;
2、经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3、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4、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