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安置房合同根据以下方式签有效: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违约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的,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