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被告人查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其他十二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刑。一审宣判后,查某等五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