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即用人单位登记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即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起诉。如果因工作变动性较大,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由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按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起诉时,先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向上级中院上诉。
一、去法院提起诉讼后,根据不同情况审理期限如下:
1、六个月。按规定,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由起诉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三个月。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法院作出判决以后,若是当事人对诉讼结果还是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并按以下时间规定:
1、不服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
2、不服裁决,上诉期为十日。
总的来说,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