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对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处罚事项,通过“网上办”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利,在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办税缴费成本。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两个不得”要求,即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
三是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前各省级税务局均已制定省内统一适用的裁量基准,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区域内税务局制定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去年6月,长三角三省两市税务局统一了19项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跨省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实现“同事同罚”。今年,税务总局还将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进一步探索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