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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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牡丹江住院待遇的相关政策。文章列举了不同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负担比例,以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规定。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参保居民在生育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方面的医疗保险政策。总体来说,本文旨在使读者了解牡丹江住院待遇的相关政策。


牡丹江住院待遇:
1.乡镇卫生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2.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200元,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
3.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460元,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
4.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700元,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5.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负担75%,个人负担25%;
6.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7.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1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8.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3000元,限额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分担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30%。属于意外伤害的,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温馨提示:
原城镇居民未开展医疗生育费和意外伤害待遇,本次调整城乡居民全面开展医疗生育费和意外伤害待遇。
延伸阅读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牡丹江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费用按病种、疾病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分类结算。同时,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特殊药品费用、儿童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等。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照病种、疾病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分类确定,并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要与筹资标准相衔接,并体现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因此,牡丹江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可以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来完成。
结语:牡丹江住院待遇的相关规定已经详细列出,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的比例有所不同。对于生育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额结算或限额结算。原城镇居民未开展医疗生育费和意外伤害待遇,本次调整城乡居民全面开展医疗生育费和意外伤害待遇。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02-01)\t第四十二条\t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02-01)\t第四十五条\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医师法(2021-08-20)\t第四十四条\t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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