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但不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法院也是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同时也是会将当事人纳入失信执行人的名单中来限制其消费。当被纳入了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后也是不能乘坐飞机、不能入住高档酒店以及不得购置高档物品,限制高消费令也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以及生活品质。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4、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如何判断“老赖”是否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呢?
1、还款能力的判断时间,以老赖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还款能力为基准。如果老赖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有还款的能力,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确实没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失了还款的能力,则老赖就不构成本罪。
2、还款能力程度的判断,以老赖真实的财产状况为判断内容,比如说根据工资、存款、房屋、日常消费等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判断。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老赖是否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故意造成自己无还款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还款义务,如果老赖有这类行为的话,也属于“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情况。
在借款后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日期来偿还欠款的,如果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是拒不执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也是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也是会丧失胜诉权的,法院做出判决后仍不执行也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