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流浪乞讨的人员,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会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会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