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视受害人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8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合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必须要投保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特征如下:
1.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及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
3.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可以缓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问题,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还会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解决。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为了保障这一强制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地执行,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和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处罚、处置的手段有两种:1.扣留机动车至其依法投保后。2.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所需材料:
1、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3、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