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有权查私企的账目。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按照审计法相关规定,国家审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对象是国有企业。目前,纯粹的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家审计范围,但民营企业使用的公共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应接受政府审计监督。
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
1、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