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