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刑事案件不可以判两次。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后,公安应当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再次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经过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同一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如果拘留到期的,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但不能二次刑事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