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引申一下,新闻中,男子尽心尽力照顾岳父,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假如说岳父去世了,男子是否有权法定继承岳父的遗产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本案男子并没有丧偶,妻子因孩子读书原因在外面生活,因此男子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的遗产。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由于男子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岳父扶养较多的人,因此男子享有一个酌情分得遗产权,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当然,上述内容仅针对法定继承而言,如果老人立有遗嘱或者和女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遗嘱或协议的内容来处分老人留下的遗产。
一、去世人的遗产怎么分配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协议,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继承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法的遗嘱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一规定说明,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上述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应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也可把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不给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遗留给兄弟姐妹,也可以越过其子女,把遗产直接遗留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也有权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人可能是与被继承人无任何亲属关系的公民。但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