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怎样处理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2)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条件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申请保全的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3)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4)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从其规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