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扳手腕导致对方骨折会承担什么责任
1、掰手腕导致受伤,可能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方不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责任,有特殊情况除外。
2、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公平责任”规则做出了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重大区别在于:按照老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判赔一点;但按照新规定,法院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考虑无过错一方是否应当分担损失,自由裁量空间大大压缩。
3、不仅如此,《民法典》第1176条更是创设性地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综合上文规定,掰手腕导致的受伤,不属于公平责任范围。同时,由于掰手腕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排除其侵权责任。
4、当然,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伤者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想而知,伤者可以索赔的场景是少得多了。一旦出事,或许只能自己认栽。
二、《民法典》设立自甘风险原则的意义
1、自甘风险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被引入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其主要适用于体育比赛运动,目的在于使其成为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竞技比赛、自驾游、极限运动等领域风险大量存在。在学校教学活动等领域也大量存在,例如,亲朋好友之间相约打球、单位组织文体活动等。
2、然而,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之前的立法中一直是空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自甘风险规则,有些法院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存在侵权责任泛滥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
3、因此,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应当在权益保护和行动自由之间作出合理平衡。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人们慎重参加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4、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涵盖面越来越广,在符合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可以使活动参加者的损失得到弥补,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