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局属于副部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局为国家局,由应急管理部代管,其行政级别明确为副部级,局长和政治委员为副部级干部,副局长为中央组织部管理的正厅局级干部。
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参与起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
3、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4、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完成应急管理部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