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索赔往往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出院后伤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2、对方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车辆保单(确定对方信息);
3、医疗费票据(证明治疗支出的费用);
4、住院证、出院证(附加的医嘱可以证明休息时间、误工时间等);
5、诊断证明、病历等(确定受伤情况)。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一般需携带身份证、病历、大病历复印件、治疗终结报告等。
一、车祸伤情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二、交通死亡法医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伤者在治疗终结后三到六个月后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申请人可以是伤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伤者本人。伤者应携带: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到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法医的指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