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的。实践中,涉外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内地居民离婚案件的判决基本无异,具体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前提是必须提交有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及意见书。
2、涉外离婚案件且双方并无纠纷的,法院会听取双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处理意见后出具离婚判决书。
3、实践中,一方起诉离婚,对方长期定居国外且不参加诉讼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较其他离婚诉讼更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