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不构成犯罪就是不符合犯罪要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但其违法程度较轻,还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犯罪程度或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属于犯罪,也就是虽违法,但不犯罪。普通的违法行为,尚未触犯刑律,或犯罪金额不够一定标准时,在法院审判或公安机关侦办中,将给出尚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可批评教育或当庭释放。
一、行政受案的条件
首先,从外部职能管辖来看,该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其次,从内部管辖分工角度来看,该行政违法行为属于本单位管辖。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有明显不同。刑事案件立案普遍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情节或者危险后果等立案标准;而行政案件则主要表现为一定的违法行为,普遍不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情节或者危害后果标准,只要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就应当依法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对数额都木有要求!参与赌博必须是数额较大,尚不构成犯罪的,才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如果小赌,赌资较小,则不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目前山东对于赌资较大的裁量基准为"人均参赌金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2.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