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为鼓励和扶持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通过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青岛市按照国家、省部署,实施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目前,对于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个人从事灵活就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期限最长36个月,对初次申领补贴时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