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者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对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都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八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当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达成协议。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