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事项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7、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8、银行帐户撤销通知书。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