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额是一定要缴纳的。虽然法律没有对公司的具体缴纳时间作出规定,但是这个时间是公司股东大会开会内部决定的,一定会有一个缴纳的承诺期,如果哪一个股东没有在这个承诺期之内缴清楚这个认缴出资额,到时候违背了承诺,会承担相关的责任。
要。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对公司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现行法律关于工商登记的规定,只登记认缴额,全体股东认缴额之和称为“注册资本”,不登记实缴额。这就是工商登记管理的“认缴制”,并不是说不需要实际出资,因为公司运行所需资金首先来源于股东出资,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一次或者分次向公司缴纳出资。
若分期缴纳应当在章程里明确缴纳期限(现在公司法不再统一规定分期出资期限),虽然不再统一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时限,但是如果因为股东未缴足出资导致他人损失,是要按认缴额承担责任的,比如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因资金不足运行困难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债务纠纷等等。所以认缴出资后是需要实际出资的。
二、公司不缴纳认缴出资额会面临哪些后果?
如果公司一直不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偿还责任。
1、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最高限度。以前是实收资本制,新注册公司需要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一方面提供公司运营的必要资金,另一方面用以保护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债权人权益,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代办公司代为提供注册资金,公司注册成功后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实质上和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实收资本制改进为认缴资本制。
2、认缴资本制前提下,股东认可注册资本的数额即可,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如果到期不足额缴纳,工商部门会有追究机制,最主要的是,认缴了资本后,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因为股东有出资的义务,公司有使用资本的权利,公司此时又有对外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某种意义上,债务变相转嫁了。其实还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因此,不是国家不规定认缴出资额的具体时间,当事人就可以不缴纳认缴出资,它分为实际缴纳的部分和应当缴纳的部分,而实际缴纳的部分是由公司内部股东大会开会决定,只要做出了具体缴纳的承诺期,那么股东就必须要在这个承诺期之内缴清,否则当公司面对债务问题时,就由没有缴清的股东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