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和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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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标准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初审合格后
根据今年公布的《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包括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 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 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 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5. 满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核准。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然后,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你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是有记载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只拥有有限产权,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能出售,特殊情况可由政府回购;五年以后可以出售,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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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及售后权益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而特殊建造的住房,具有成本低、质量高、政策支持等优势。

在哈尔滨市,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通过政府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费用等手段,促进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也出现了问题,如房价炒高、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监管力度等。

在经济适用房买卖方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销售等制度。同时,《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经济适用房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转让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并按照政府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售后权益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售后权益,包括物业管理、维修、改扩建等。同时,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不得擅自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等,保障了经济适用房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及售后权益问题涉及到政府、开发商、购买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如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等,以保障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根据《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五个条件。首先,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包括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其次,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第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第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最后,满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申报、初审、核准和登记。首先,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然后,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接着,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最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你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是有记载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只拥有有限产权,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能出售,特殊情况可由政府回购;五年以后可以出售,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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