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警告罚款和什么
(一)警告。是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二、档案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1、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律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8、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所处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