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取保候审人,通知其取保候审措施已经解除。被取保候审人可携带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就近前往收取保证金的银行网点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领取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时,不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作出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应当发出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