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1.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5.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高血压一般不作为拒收原因,除非有特殊情况并有指定医院出示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所条例》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