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欠条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答

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2、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3、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风险提示: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公司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的注意事项:1.资质要合法。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限要求。有的机构仅能从事职业介绍、人事代理业务,没有开展劳务派遣的法定资格,企业如果使用这类机构派遣的人员,则企业和派遣人员之间将会被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能达到降低用工风险的目的。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起信息咨询、居间介绍、代理服务的作用,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民事委托关系。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人事管理规范,运用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人事事务实行代理,包括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招聘员工,代发工、代缴、代缴社会保险等,俗称“人事外包”。人事代理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民事委托关系。劳动者虽然直接与人事代理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上的事务,但由于人事代理公司是代理人,一切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用人单位使用职业介绍和人事代理并不能避免用工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2.风险转移程度。不同的派遣公司有不问的风险承受度,企业应该选择能承受较多风险的公司。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评估派遣公司有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对不愿承担风险的派遣公司予以排除;企业应当考察派遣公司有没有预防风险的管理体系,对没有风险管理部门或机制的派遣公司应产以排除;企业应当调查派遣公司应对风险的业务能力,对缺乏劳动法律问题处理经验和专业人员的派遣公司应子以排除。3.服务能力。派遣公司可以在大量具体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上为企业提供服务,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手续等,企业可以从服务项目种类、服务网络分布、服务规模人小、服务水平高低、服务品牌知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时需要考虑 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 三、被保证人名称  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五、 这五项内容中,(1)、(2)、(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

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约定服务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约定服务期的注意事项如下: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2、实际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注意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以及哪些培训费用不能约定服务期的问题。3、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4、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5、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6、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7、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专门出资培训了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后,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在该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是随意的,也不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的。违约金的约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竞业禁止条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禁止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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