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结算的时间一般按照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完工后进行结算,超过时间不结算的,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则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加利息或违约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_x000D_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_x000D_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_x000D_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_x000D_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_x000D_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