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并非属于法律的概念。而由于男女双方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关系,同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支持。因此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会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其中一方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并自愿支付这笔费用的,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在法律上都不会禁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