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证明人,是对借贷的真实性负责证明其真伪,证明人不同于担保人,如果在欠条上明确表明是证明人的,不需要对债务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如只是在欠条上签字或签章,而没有写明是证明人还是保证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也提醒各位在收取他人出具的欠条时,如果有保证人,则一定要明确保证人姓名、保证方式、保证时间、保证范围等事项,或者要求保证人另外出具专门的保证合同,避免因为欠条格式上的问题,导致债权最终难以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