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司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为了能够激励或者留住公司的核心人才而设置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附条件的给予员工一部分股东权益,可以使得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得公司实现长远发展计划。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有以下几种:
1、业绩股票:顾名思义,即当员工达到预期的业绩目标之后,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给予其奖励金来购买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所谓期权,通俗的理解就是一种期待权利,指公司激励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流通股票,当然员工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这就是股票期权。
3、虚拟股票:也就是干-股,员工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是指当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涨时,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股价上涨的升值收益,这个模式下员工是不用出资的。
5、限制性股票:指事先给予员工一部分股票,但是对该部分股票的来源、抛售等作出限制,等到员工完成特定目标之后,才会解除限制,员工可以抛售股票以获得收益。
6、延期支付:是指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员工持股:就是公司直接无偿赠与或者补贴员工购买公司股票,使其在公司股票升值时获得收益,贬值时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