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羁押期限,是指侦查的羁押期限的延长,但是必须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公安机关对一些案件提请延长羁押的期限时,应该要在羁押的期限满七日前提出,并且以书面的形式呈报出延长的羁押期限,还有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该要在羁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六条和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