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东西不想要了是否可以退,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行,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对其进行维修、更换;2、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有权在七天之内退货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法律规定的商品除外,如鲜活易腐的、消费者定作的等,不适用七天之内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不退款的处理方式如下:1、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且商品在退化期限内的,如果对方不退货,告知对方其违法行为,迫使对方履行退货义务;2、消费者买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3、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4、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总之,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在满足法律规定的退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商家退款。不符合退款条件的,商家也可以拒绝退款。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