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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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详细介绍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执行机关需在五日内将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五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需要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该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减刑假释案件:(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需要依法向社会公示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的法定程序也需要依法进行,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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