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并于婚前取得房产证且还清全部贷款2.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结婚前还清全部贷款,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3.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认定无争议,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的一方个人财产。4.结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法院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