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修改决定》明确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所以有了这次修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
但上述规定出台时间不长,实践中存在没有严格完成“规定动作”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