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时,当事人可以拿着户口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原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确认当事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婚姻登记。然后,将当事人的核实申请提交市、市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然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