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上诉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初中文化,现住省市街号院号楼号。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xx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永xxx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