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地块一:拟征收地块位于颜店镇翟一村,东至翟一村耕地,西至翟一村耕地,南至翟一村耕地,北至翟一村、翟二村耕地。该地块涉及颜店镇翟一村。用途:管道运输用地。地块二:拟征收地块位于颜店镇翟一村,东至翟一村耕地,西至翟一村耕地,南至翟一村耕地,北至翟一村耕地。该地块涉及颜店镇翟一村。用途:管道运输用地。地块三:拟征收地块位于大安镇西北店村,东至西北店村农村道路,西至西北店村林地,南至西北店村林地,北至西北店村林地。该地块涉及大安镇西北店村。用途:管道运输用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